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的規劃、
設立、建設與維護等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 3095-201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HJ 633-2012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urban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監測城市建成區的空氣質量整體狀況和變化趨勢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參與城市環
境空氣質量評價。其設置的最少數量根據本標準由城市建成區面積和人口數量確定。每個環
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代表范圍一般為半徑500 米至4 千米,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4 千米至
幾十千米(如對于空氣污染物濃度較低,其空間變化較小的地區)的范圍??珊喎Q城市點。
3.2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 regional assessing stations
以監測區域范圍空氣質量狀況和污染物區域傳輸及影響范圍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參
與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其代表范圍一般為半徑幾十千米??珊喎Q區域點。
3.3
環境空氣質量背景點 background stations
以監測國家或大區域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本底水平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性范
圍一般為半徑100 千米以上??珊喎Q背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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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污染監控點 source impact stations
為監測本地區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業園區等污染源聚集區對當地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
而設置的監測點,代表范圍一般為半徑100~500 米,也可擴大到半徑500 米~4 千米(如
考慮較高的點源對地面濃度的影響時)。
3.5
路邊交通點 traffic stations
為監測道路交通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而設置的監測點,代表范圍為人們日常生活
和活動場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響的道路兩旁及其附近區域。
4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原則
4.1 代表性
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客觀反映一定空間范圍內的環境空氣質量水平和變化規律,客觀
評價城市、區域環境空氣狀況,污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影響,滿足為公眾提供環境空氣狀況
健康指引的需求。
4.2 可比性
同類型監測點設置條件盡可能一致,使各個監測點獲取的數據具有可比性。
4.3 整體性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應考慮城市自然地理、氣象等綜合環境因素,以及工業布局、
人口分布等社會經濟特點,在布局上應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區和主要大氣污染源的空氣質量現
狀及變化趨勢,從整體出發合理布局,監測點之間相互協調。
4.4 前瞻性
應結合城鄉建設規劃考慮監測點的布設,使確定的監測點能兼顧未來城鄉空間格局變化
趨勢。
4.5 穩定性
監測點位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應變更,以保證監測資料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5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要求
5.1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5.1.1 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區內,并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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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采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方法,估計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
總體平均值。全部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污染物濃度的總
體平均值。
5.1.3 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是指將城市建成區均勻劃分為若干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不大于
2 千米×2 千米(面積大于200 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適當放寬網格密度),在每個網格中心或
網格線的交點上設置監測點,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區的污染物整體濃度水平和分布規律,監測
項目包括GB3095-2012 中規定的6 項基本項目(可根據監測目的增加監測項目),有效監測
天數不少于15 天。
5.1.4 模式模擬計算是通過污染物擴散、遷移及轉化規律,預測污染分布狀況進而尋找合理
的監測點位的方法。
5.1.5 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的平均值與同一時期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
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5.1.6 用城市加密網格點實測或模式模擬計算的城市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 和90 百
分位數的估計值;擬新建城市點的污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 和90 百分位數與
同一時期城市總體估計值計算的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5.1.7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5.2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背景點
5.2.1 區域點和背景點應遠離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區域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
主要污染源20 千米以上,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50 千米以上。
5.2.2 區域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征設置在區域大氣環流路徑上,反映區域大氣本底狀
況,并反映區域間和區域內污染物輸送的相互影響。
5.2.3 背景點設置在不受人為活動影響的清潔地區,反映國家尺度空氣質量本底水平。
5.2.4 區域點和背景點的海拔高度應合適。在山區應位于局部高點,避免受到局地空氣污染
物的干擾和近地面逆溫層等局地氣象條件的影響;在平緩地區應保持在開闊地點的相對高
地,避免空氣沉積的凹地。
5.2.5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5.3 污染監控點
5.3.1 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污染物高濃度區以及主要固定污
染源對環境空氣質量產生明顯影響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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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污染監控點依據排放源的強度和主要污染項目布設,應設置在源的主導風向和第二主
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最大落地濃度區內,以捕捉到最大
污染特征為原則進行布設。
5.3.3 對于固定污染源較多且比較集中的的工業園區等,污染監控點原則上應設置在主導風
向和第二主導風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節的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的工業園區邊界,兼顧排
放強度最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項目的最大落地濃度。
5.3.4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增設污染監控點,并實
時發布監測信息。
5.3.5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5.4 路邊交通點
5.4.1 對于路邊交通點,一般應在行車道的下風側,根據車流量的大小、車道兩側的地形、
建筑物的分布情況等確定路邊交通點的位置,采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 米。
5.4.2 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目的確定點位布設原則設置路邊交通點,并實
時發布監測信息。
5.4.3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采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錄A。
6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數量要求
6.1 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
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城市點的最少監測點位數量應符合表1 的要求。按建成區城市
人口和建成區面積確定的最少監測點位數不同時,取兩者中的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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